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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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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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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美,遗情书,李银河,或者法律与道德
木子美,遗情书,李银河,或者法律与道德后悔了,这个题目取得太大,以至于其本身就把我想说的东西全部包括掉了,所以来到正文部分的时候,我几乎无话可说了。
那就说几句“题外”话吧。
前几天去书店,看见了传说中已被禁的《遗情书》,而且基本上可以肯定是正版。书的装桢可谓华丽,可谓时尚,那是一种透露着小资们发自内心的华丽,也是一种散发着忧伤气息的充满颜色变换的时尚。由此可猜该书的读者定位。书的文字不厌其烦地更换着颜色,它们拥有无穷多的分段,省略数不清的标点,它们在沉甸甸的纸上排列得像一列列空荡荡的豪华列车,车中基本上空无一人。但是空荡可以给人一种感觉,那感觉近似孤独、近似悲哀、近似凄凉,或者说,近似一个风华正茂的人正在反复经历恋爱、失恋的折磨时的感受,如此的感觉很好,很讨好。
对于《遗情书》本身,我并无全读,所以也发不出足够引人共鸣的感想。所以我只能站在对岸空喊两句飘不过河的话。《金瓶梅》是淫书,也是奇书,不同的人能读出不同的结果来。我不是个高尚之人,所以读它的时候难免想入非非,我想,读这书的人多数都是如此吧,否则,也无淫书一说了。据说鸦片可以镇痛,于是它可以药自居。所以,对于某种分明具有毒性的东西,人们似乎总可以为它找到一个存在的理由,那些理由必定冠冕堂皇,但是它们一律在顾左右而言他。这么说不是在批驳木子美写书的行为,她想写什么那是她的自由,而出版社愿意不愿意帮她出书那是出版社的自由,但是对于封底李银河的几句话,我实在是看着别扭。
那些话的原文我没有找到,但肯定至少包含了两个意思:一,木子美之身是她自己之身,她有选择性伙伴的自由;二,宪法赋予木子美言论自由的权利,《遗情书》于此并无违法。对于其一的观点,我们似乎无法反驳,就像我们不能去批驳某人的宗教信仰一样,好吧,我们承认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他/她不能选择 ,因为他/她选择 之后,他/她的信仰就不是他/她一个人的事了,他/她的行为将要影响到别人的自由了。难道你的厨房有一把菜刀,你就有使用它切割任何东西的权利吗?如果这么绝对的话,咱还何必铆着劲儿打击黄赌毒?因为肉体、金钱和健康都是属于个人的东西啊。对于其二的观点,细看实在有避开话题的嫌疑,拥有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就可以无遮无拦地说话了?你不是孤岛上的鲁滨逊,你是拿你的言论来获得利益,这些利益要从别人处获得,所以不要总惦记着自己的权利,也要想想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据说,权利可以不要,但是义务不可以不履行。
李银河话中的意思,仿佛只要某人的言论是自己的就可以自由发表、只要物质是自己的就可以自由使用。其用以支持这样言论的论据还冠冕堂皇地举着宪法的大旗,仿佛宪法是柄利器,可以破除一切胆敢拦路的东西一样。在法制并不健全的环境里,不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却用法律为自己的言行开释,这恐怕就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吧。我们的社会单靠法律是不可能稳定运行的,所以我们不能丢弃一些法律之外的东西。或者可以说,道德的作用在一个优良的环境里是应该高于法律的,既然我们的环境并非优良的,那么,我们怎么能不考虑道德该如何遵循的问题?
赡养老人是应该靠法律来强制还是应该靠道德来约束?我们的司法制度确实可以顾全这个问题中的所有方面吗?言论自由要在言论本身不扰乱环境的情况下定义,自由何时意指绝对自由了?鸡毛不可做令箭用,这不仅是个寓言典故。
《遗情书》本身如果确实具有深邃的思想含义或者表达了作者超远的思想深度的话,我不敢妄论其是非,正如我不敢完全相信任何一种对于《金瓶梅》的评价一样,它的意义或许要在很长的时间之后才会被更加全面和客观地发掘出来,但是就我们的环境来说,这是本该禁的书,我们需要通过禁它来表明我们的立场和态度、来表明我们的环境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来表明我们的生活哪里薄弱哪里坚强,即便有人为它做出了看似有理的辩护,我们也不能姑之息之。
《遗情书》的禁行并不代表它将彻底烟消云散,当下的信息流通速度和广度都给了它足够的存在空间,所以,它是可以等到被认真对待和分析的时候的,但或许不是现在。有一段时间可以让我们继续为它的存在而争论,相信道理可以越辩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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