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要立法规范司法鉴定
昨日,九易其稿的《厦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提请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厦门市首次要对司法鉴定进行地方立法。 据悉,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最突出的问题是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经常一个事实有几种鉴定结论,此次《草案》对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作出规范,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主管部门。医疗事故、建筑工程质量、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文物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业鉴定机构,要实行统一登记名册制度,由厦门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质审核、登记管理。对于该市公检法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草案》规定仍由其设立机关按各自职权范围进行管理;但如果这些内设机构要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应当向厦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草案》还提出司法鉴定援助,公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确实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为受援人提供鉴定服务。 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许可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不明确,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影响了鉴定的公信力;鉴定程序不规范,缺乏统一规则,执业随意性较大;许多从业人员将司法鉴定当做一项重要营利活动,使诉讼成本不断增加。因此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列为2001年立法调研项目及2002年的立法项目。 (本报记者郑友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