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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三级保护

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三级保护

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将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可能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昨日,省建设厅出台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实施意见。
  优秀近现代建筑我省分为三级
  意见指出,我省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共有三个级别:省级、市级、县级。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省级优秀近现代建筑包括五种:能够反映我省城市建设和发展历史,具有独特福建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近现代史上重要名人故居,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等;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或重要史实载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国内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明年6月底前提出保护名单
  意见要求,各地要抓紧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建立记录档案。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明年6月底前提出保护名单,报各级政府审定。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固定标牌,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拟确定为省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拟确定为市、县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由所在市、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指出,对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各地应抓紧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意见同时强调,对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各地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保护规划编制,须经专家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省级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于审批后一个月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范围建设不得影响原貌
  意见指出,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符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省建设厅强调,我省将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本报记者 林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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