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方海事局创建“六机制” 塑造严格执法形象
该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实践中努力探索“严格执法,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有机结合,努力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创水上交通安全。2007年以来,该局对辖管闽江干流海事执法力量进行整合,做到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文书、统一要求,采取错时、错位检查等方式,重点打击运砂船超载运输、配员不足、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提高了水上行政执法威慑力,教育了一大批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收到了良好效果,确保了辖管水域安定稳定。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听证机制,拓宽行政救济渠道。2006年以来,应当事人申请该局先后举行了32场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5起因证据不足或证据有瑕疵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给予撤销,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欢迎。
三是建立律师案卷评审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2006年以来,该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辖管闽江干流地方海事系统行政执法案例分析会,组织海事执法人员交流如何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心得体会,并请局法律顾问点评各单位执法文书,有力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是建立健全水上“三乱”督查快速反应机制,有力地推动了治理水上“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包括投诉受理制度、限时督办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受理部门、工作程序、办结时限,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台账,实行一事一登记,坚持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实必究,对署名举报的问题,将查处结果反馈当事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地防止了水上“三乱”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水路畅通。
五是建立行政从轻处罚底限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在行政处罚方面,为限制自由裁量权和防止不廉政现象,该局规定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底限为准,不搞弹性处罚,不搞双重标准,不罚“态度款”,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了暗箱操作;对需要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执行。
六是建立矛盾协调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2005年12月,有船员向该局反映船舶过往闽江跨管辖水域,即船舶从省地方海事管辖的内河水域进入交通部直属海事管辖的水域时,存在重复征收港务费现象。对此,我局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立即向省地方海事局汇报,要求尽快协调解决,此事引起省地方海事局高度重视,省地方海事局随即主持召开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福建海事局和福州、南平、宁德、三明四地市地方海事局参加的船舶港务费征收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船舶通过省地方海事管辖水域和进入交通部管辖水域时双方收费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双重收费问题,会议要求在规费征收工作中,要充分深入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船民了解政策,掌握缴费相关规定,要多渠道、多方位的实施便民服务措施和改进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理念。
(摘自福建交通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