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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财拐卖妇女19人获刑

为钱财拐卖妇女19人获刑

近日,平和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林金财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550元。1999年农历十一月间,林金财从广东人贩子手中接回被拐妇女阿丽,并以4100元卖给崎岭乡桂竹村曾××为妻,分得人民币500元;2000年农历一月间,林金财从广东人贩子手中接回被拐妇女阿香以人民币5300元卖给崎岭乡新南村田中央组陈××为妻,分得人民币500元;2000年1月间,又伙同陈自成从广东人贩子手中接回被拐妇女阿妹以人民币7500元卖给崎岭乡浮坪村佛祖庵组周××为妻,分得人民币600元;此后,林金财从未收手,最后一次是2003年农历五月间,他又一次从广东人贩子手中接回被拐妇女阿玲,以6000元人民币卖给崎岭乡新南村曾×财为妻,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以上被拐卖者均为广西籍妇女。
  平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金财为谋钱财积极参与被拐妇女19名卖给他人为妻,共获得赃款人民币91080元,被告人分得赃款人民币855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案发后虽认罪态度较好,但没有退赃,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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