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100员工要安排1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具有厦门常住户口、持有《残疾军人证》或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的,可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也可按相应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