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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村委会截留征地款68万 法院判还

[厦门] 村委会截留征地款68万 法院判还

老郑承包的农地被征用了,征地单位给了68万元补偿他种植的龙眼树,但村委会握着这笔钱不给他。他起诉后,近日集美法院一审判他胜诉。
  3月13日,集美建设局征用了杏林街道某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7亩多,这其中就有老郑承包的8.99亩。不过,除了这块地,老郑还把另外8.25亩地租了过来种龙眼树。为此,老郑和村民还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所租用土地遇国家征地后,青苗补偿款属土地所有权一方所有。征地时,为了明确老郑受到的损失,征地单位、拆迁公司、村小组和老郑亲自到地里对地上物进行现场清点,确认老郑种植龙眼树共计344株,补偿款为682380元。征地后,征地单位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但老郑说,村委会一直没把补偿款支付给他。双方协商不下,走上了法庭。
  村委会说,老郑和村委会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征地拆迁补偿关系,他们只是代为收支。村委会还称,老郑要求补偿龙眼树68万元与事实不符,争议较大。另外,村小组被征的土地中,老郑承包的只有8.99亩,另外8.25亩属第八村民小组所有,现该小组其他村民也强烈要求参与分配,因为原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国家征地后青苗补偿款属土地所有权一方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所以,该龙眼树的补偿款应该归郑某所有。村委会只负责代收付,老郑要求其支付时,就应支付。据此,法院一审把68万元补偿款判给了老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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