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用“石头计”骗得猪肉构成诈骗罪
四位农民购买生猪,为了减少重量多赚些钱财,而用“石头计”蒙混过关,不料却构成诈骗罪。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卢某判刑九个月,冉某判刑九个月,许某判刑八个月,四人均处罚金。
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4月28日间,郑某多次向谷香公司购买生猪,双方约定交易生猪的重量计算方法:即以装运生猪后的车辆重量扣除空车重量,并选择在本市灌口公正计量站进行称重。为了多赚一些钱,郑某多次指使其雇用的工人卢某、冉某、许某、“长泰”,在运载生猪的货车驾驶室内藏装石块,后再到计量站进行“空车”称重,这样,所得的其实是空车加石块的重量。在前往谷香公司装载生猪的途中伺机将石块卸下,然后再运载生猪,以此来减少生猪的实际重量,达到少支付生猪价款的目的。四人在这几个月中共作案10次,少支付2985公斤生猪款,诈骗的生猪财物价值达4万多元。
2006年4月28日,郑某等人又一次故伎重演,虚增了空车重量620公斤,当装载生猪到厦门市灌口公平计量站进行过磅称重时,被谷香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场拦获。2006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抢劫时,被带回派出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公安人员在发现郑某有诈骗行为。当日12时许,许某、卢某、冉某在灌口镇坑内村永烽火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集美法院认为,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