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七旬老父与两个儿子两度对簿公堂
两年前,年近七旬的老詹因儿子不愿尽赡养义务,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两年后,年已71岁的老詹生病需要做手术,儿子拒绝支付手术费,无奈之下他与儿子再度对簿公堂。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老詹的两个儿子应支付老詹医疗费用4000元。
尽管膝下有两个儿子,长期以来老詹一直靠小手艺过日子。但是,1993年一次意外受伤使老詹失去劳动能力,他求助于儿子大詹和小詹,没想到两个儿子均拒不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无奈之下,老詹只好靠他人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就这样过了10年。
2004年,老詹将两个儿子起诉到集美法院,称实在难以维持生活,要求两个儿子每月各支付他人民币100元作为生活费。经法官对大詹、小詹多次动员释法,2004年3月双方达成协议,大詹、小詹同意从2004年起每年各支付原告老詹赡养费500元。
虽然两个儿子每年加起来给了老詹1000元钱,但这些钱仅够老詹勉强维持生计。2006年3月,体弱的老詹经医院诊断患有右腹股沟斜疝,医生建议他手术治疗,手术费用约为3000元,这笔钱对老詹来说根本无力支付。2006年5月,小詹知道父亲的病情后,只是到医院为老詹拿了7帖中药,但老詹只吃了其中3帖,因怀疑药的成分有假,剩下的4帖没有吃。随后,老詹要求两个儿子为他支付手术费,两个儿子却和老詹吵了起来,无奈之下老詹再次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
虽然被父亲第二次告上了法院,大詹和小詹却辩称,他们本身也有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该笔费用,而且称小詹已经带父亲去医院看病了并且也支付了看病的费用及医药费,父亲并不需要进行手术,关于以后看病拿药的费用他们二人会再协商支付。
不过在法院开庭之后,老詹的两个儿子又表示愿意带父亲去厦门的大医院看病,如果医院认为不用手术,他们会拿药给父亲。法院征询老詹的同意后,限定二人在一周内,带老詹去医院检查,如果检查的结果是老詹需要进行手术,则大詹和小詹就需支付该笔手术费用。二人口头上表示同意,但在庭后并未带父亲去大医院检查治疗。
为了避免延误老詹病情,集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大詹和小詹系老詹之子,依法负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但要给付老詹必要的生活费,而且要承担老詹因治病所需的医疗费用,使其能安度晚年,现老詹根据医生建议主张二子支付手术费用约3000元及住院、手术后恢复费用等约1000元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