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乘客受伤赔偿金标准起争议
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乘客乐某受伤,伤者的损失赔偿金该按什么标准计算?比如,医院认为伤者出院后还应休息两个月,可司法鉴定所却认为休息时限应为5-6个月,由此引发了争议。昨日,湖里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陈某所属的公司及郭某应承担损失赔偿共计1.4万余元。
2006年6月23日15时50分许,我市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货车在英德学校路口由南往西左转时,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坐在车后座的乐某因此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乐某住院治疗了27天,医生诊断其为右膝后交叉韧带附着点撕脱性骨折,右膝、左趾软组织挫裂伤,建议其继续休息治疗两个月。
同年11月20日,经福建省正大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乐某受伤后的休息时限为5-6个月,护理时限为4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乐某认为,根据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陈某所属的公司及郭某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此对于乐某出院后的休息时限应只以厦门市中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此外,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也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法院判处陈某所属的公司及郭某应承担损失赔偿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