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孩子溺死低洼地 父母被判也有错
11岁的成衫在同安区一采挖的低洼地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宣判,同安区法院判处由厦门水务集团和孩子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约18万元。
据调查,该采挖的低洼地原是一个几米高的小山包,是浔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来,该小山包被人采挖泥土,部分泥土堆积在周围,形成几米深的低洼地,平日就积满水,雨天积水更深,成为一个水塘,周围的孩子经常下去戏水游泳,低洼地周围并未设置任何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2006年7月21日,年仅11岁的成衫在游泳中,不幸溺水死亡。
该低洼地在水务集团城南供水配套设施管理楼建设用地红线图范围内。但是水务集团说,根据界桩标志,出事水坑只有部分在建设用地红线图范围内,不能作为证据用来证实成衫父母所提出的赔偿主张。
法院认为,由于成衫死亡时,讼争土地虽然已经被征用为国有土地。但厦门水务集团未能举证证明浔村对讼争土地仍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维护管理存在瑕疵,依法应当对成衫之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程某和杨某因儿子成衫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近15万元。成衫是未成年人,孩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轻微,应承担20%责任。厦门水务集团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1万余元。另外,程某和杨某是中年丧子,并且死者成衫是二人的独生子,丧子之痛给两人造成精神损害,厦门水务集团应支付孩子父母抚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