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法官千里取证他未成年当庭释放
被告人身份证年龄有误,是以骨龄鉴定为准还是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采纳了被告人孟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孟某作案时确实还是未成年人。
2006年4月23日,孟某伙同“阿豪”在厦门实施抢劫时被巡警抓获。警察从其身上缴获身份证,上面写明他是1985年4月7日出生。一审中,孟某辩解自己作案时未满18岁,身份证上的年龄是虚报的,但一审法院采纳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对孟某的骨龄测试,鉴定结果为20周岁以上,认定孟某作案时已是成年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孟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孟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孟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委会出具的信函等证据。
本着审慎的态度,厦门中院积极调查此案。上月,中院法官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冒着雨雪,到孟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调查取证,从孟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了孟某的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证实孟某系1988年11月29日出生。法院根据孟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孟某作案时确实还是未成年人,并根据孟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在该案中具有的法定减轻情节,贯彻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法当庭宣判对孟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将孟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