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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同安:娱乐场所保安伤人为哪般?

[厦门] 同安:娱乐场所保安伤人为哪般?

最近,同安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娱乐场所保安殴打他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增多的趋势。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保安管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醉汉失态】
  遭六保安痛殴
  2006年6月11日晚,阿辉与朋友阿兵等六人一起到同安一家迪厅消费。后来阿辉因喝醉酒,在迪厅内多次有些失态举动,均被保安人员制止。凌晨2时多,阿辉先行离开迪吧,在电梯门口又无故踢电梯门,保安人员小薛和小张赶紧上前制止。这时,保安队长杨涛与其他保安闻讯先后赶到电梯门口。一见面,杨涛二话不说,率先殴打阿辉,其他五个保安小薛、小张、小吴、小方和小史也围上前共同殴打,当场把阿辉打昏在地上,这时杨涛才让保安人员把阿辉扔到迪吧门口的草地上,途中还在电梯内再次踢打阿辉。阿辉的朋友发现立即报警,经法医鉴定:阿辉外伤致脾脏破裂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
  事发后,小薛等五名保安被法院判决为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两到三年。
  【争执费用】
  众保安棍棒伺候
  2006年9月11日21时许,苏先生和四个朋友在同安祥平街道一家酒楼的包厢唱歌。买单时,苏先生发现账单上有一笔赔偿麦克风损坏人民币600元的费用,为此与酒楼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场保安阿文和阿祥见苏先生不买单,立即叫上其他几个同事,在一楼吧台附近堵住了苏先生一行人,并手持铁棍等器械殴打苏先生等人。经法医鉴定:苏先生头上多处受伤,颅骨凹陷性骨折。苏的其他朋友或者被打伤头部,或者被打成骨折。案发后,阿文、阿祥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安法院认为,阿文、阿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受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阿文和阿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顾客闹事】
  被保安打破眼
  2002年10月3日晚,蔡先生与邱先生等人到同安一酒楼饮酒消费,次日凌晨1时许,蔡先生到一楼服务台结账,因价格问题与酒楼领班发生争吵,蔡先生动手打了领班脸部一下,并把领班追到包厢门口继续殴打,时任酒楼当班保安的小黄在门外闻悉情况后,赶至1包厢门外拉劝蔡先生,并用手推开蔡先生,没想到蔡先生摔倒在地,右眼部挫伤致眼球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认为,小黄身为酒店的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劝阻闹事的蔡先生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蔡先生摔倒致伤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蔡先生摔倒致重伤,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定罪量刑。最终,小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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