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追踪:弃婴父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前日本报曾报道,弃婴王锦绣的父亲一审被判败诉。王振合不服一审判决,昨天下午他委托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上诉二审。目前,林志铭已经初步完成上诉状。
一审判决认为,王振合的弃婴行为“应视为不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对此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道德的谴责。
王振合弃婴之后,是否就丧失了对女儿的监护权?这一问题成为本案重点。对此,林志铭律师的上诉观点认为,不应随意使用“遗弃”、“虐待”等词。穷人家的孩子没饭吃,上不起学,不能就此说穷人的父母“虐待”了孩子,同样的,无能力抚养不是“遗弃”,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才是遗弃,在法律上,遗弃的构成必须要有“主观上的迫害故意”这一必备要件。本案法院认定王振合存在“遗弃行为”,不够科学。
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发生遗弃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后,首先必须考虑的是责令监护义务人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遗弃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不是丧失监护权,而是强制履行监护权。
林志铭还认为,在本案中,并没有人提出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所以不能认定王振合丧失监护权。
记者手记
谴责,还是同情?
“我的女儿没有死!”弃婴王锦绣的父亲多方奔走,这个良心不泯的父亲想找回女儿,他筹了几百块钱,想为女儿治脑瘫。但这次败诉,给了他巨大的打击。判决书上说,“弃婴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道德谴责”。
王振合曾经犯过错误,不止一次犯错。如果,他不是图省钱,只花300块钱请来无证的接生婆,而是让女儿在大医院出生,也许这一切不会发生。如果,他没有把女儿丢弃在医院,也许,这一切也不会发生。但是,他没钱,他无奈。对于他,应该谴责,还是抱之以同情?对于他曾经的错,是应该惩罚,还是应该谅解?
现在,一审已经判决,但从这一事件中,王振合应该反思,社会也应该反思。弃婴,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要如何对待弃婴和弃婴的父母?为人父母,应该尽其职责,哪怕他们再穷再累;但社会也要对贫穷者负责,不要漠视那些弱小的生命;更不要站在高处,远远地俯瞰他们犯错,然后等到悲剧发生后,再去谴责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