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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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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痴呆女发生性行为 永安一男子被判三年刑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名和痴呆女发生性行为的男子年有期徒刑。
去年,时龄岁的童某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有痴呆症的情况下,在永安郊区某机砖厂宿舍内,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经司法鉴定,刘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明知刘某是痴呆妇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童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童某犯强奸罪,判处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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