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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 发表于 2007-12-30 23:23

我省液化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省将从15日起对瓶装液化气零售价——  昨天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10月15日起我省将执行《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同一市、县应统一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定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和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对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不再另向用户收取钢瓶检测费。钢瓶检测费计入经营成本,零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不再另向用户收取。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送气到户费用可以在零售价外另行收取。  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范围控制在10%以内。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企业应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范围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或调整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应注意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的相对稳定,尽量避免价格频繁变动。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产地、重量、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液化石油气的质量、计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强制实行有偿服务,也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不得有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违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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