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该赔偿吗?
前段时间在厦门日报上面看到了一则新闻,是关于员工离开公司后涉及到一个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大概的内容是说员工在2003年07月14日之前跟国有企业性质的公司一次性好像是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在合同期满并正常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补助一年有一个月的补偿金,没有满一年的按一年算。看到了这个新闻后,觉得自己跟另一个很要好的同事当时是01和02年跟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而且时间也超过了3年以上,并且是合同期满后才离开公司的,按理企业也应该赔偿我们补偿金才对!我先是打电话咨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他们明确告诉我说厦门市是有这个规定的。所以我才打电话到原来的企业里讲这个事情,没想到企业给我的答复是:企业没有过这样的先例,也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经济补偿金,而且确切地说是不会赔偿给员工的,请问虎虎里面的高手们,我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拿到这笔赔偿金呢?
期待虎虎们的回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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