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辞职咨询,请达人帮忙...
一、状况:1、0五年七月份进厦门某国有公司,签合同半年;
2、0六年、0七年各续签一年合同,0七年的合同是到0八年四月份到期。
3、现准备于四月份合同结束后,离开该单位。
二、新合同法条款:
1、按“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是否能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是否能依以上条款,得到经济补偿三个月的工资?
或是仅能依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期限进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或是完全不能,仅适用于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08年起新签的合同呢?
以上请虎坛里的专业人士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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