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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 发表于 2008-2-27 21:34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为什么需要违约金

认为不需要违约金,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

  

  第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同时,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32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需要,这和单方擅自解除又有什么不同,立法的意义在哪里?

  

  如果依法解除需要违约金,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内解除、单位裁员等情况也要违约金,这合理吗?

  

  请各位法律人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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