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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四 发表于 2008-1-8 19:31

[厦门] 贷款每人每年不能超六千

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这是昨天公布的新《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据悉,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该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联合制定。
  新实施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四定”工作、贷款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限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学校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校基本生活费标准。
  据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或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经办银行应及时审核借款学生申请资料,一般应在收到经高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通过高校专设机构告之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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