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生活垃圾处理费四月开征
酝酿多年的厦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终于正式出炉,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方案,将垃圾处理费和原已实行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原基础上,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分别实行计量和计件两种方式分类定出标准。
征收标准约为垃圾运输、处理成本的50%。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及处理四个环节,城市市政道路清扫环节费用不计在内。
■收费范围和对象
本市已建成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减免对象
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凭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低保证、五老证及遗孀定补证、40%救济定补证,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机构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次减免的有效期为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商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