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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三 发表于 2008-1-7 23:12

[厦门] 因公受伤正式入工伤保险

因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遭受伤害者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厦门市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制订颁发了《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将因工作需要参与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等公共事件的应急求援、应急处理时遭受事故伤害或发生急性中毒、感染传染性疾病等伤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实施办法》自七月起实施。
  单位工伤保险,市区分工明确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专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费统筹的单位范围,即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
  《实施办法》在管辖划分上也作了明确规定,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事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区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事业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单位改制、依法撤销、注销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应当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至工伤职工死亡。
  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参保职工,属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人事行政部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不论其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退休费水平;属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伤残津贴标准。
  享受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参保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其退休后的待遇调整统一按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规定执行。因国家规定增加的待遇项目按规定渠道支付。
  老人老办法,新规新办法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在不同时段适用工伤保险政策的按老人老办法,新规新办法执行。
  老人老办法指,所有事业单位职工在《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或患职业病,按原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工伤政策规定;原已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及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新规新办法指,第一,所有类型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通知》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但其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由单位支付。第二,本办法实施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由单位支付。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费统筹,为其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费基金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而未参加的,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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