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发"地沟油帖"网站未侵权
早报讯因网友在网站上发帖称小吃馆使用“地沟油”,小吃馆老板以该帖有损其名誉为由,将发布该帖的“厦门小鱼社区网”告上法院。昨天下午,思明区法院对这起全国罕见的因网友发帖而引发名誉权受损的网络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鱼社区网”应向小吃馆老板姚女士提供发布帖子的网友“lostar”的注册资料,姚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事件发端于今年3月份,网友“lostar”在厦门一个人气较旺的网站———“厦门小鱼社区网”上发帖称,湖里华昌路的某小吃馆使用“地沟油”。小吃馆老板姚女士称,因为这个帖子,小吃馆生意大打折扣,她认为自己名誉受损,要告发帖者“lostar”,但因寻不到此人,于是将发布该帖的“厦门小鱼社区网”告上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小鱼社区”是否侵害了该小吃馆的名誉权。根据相关法律,在出现网络名誉纠纷的情况下,首先应由注册用户对其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争议帖子发布者“lostar”及其朋友在小吃馆用餐后,出现不良反应,声称经调查原来是该小吃店一直在使用地沟油,请有关部门给予查处,也希望大家集体声讨。这里既有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的请求,也有希望大家声讨的呼吁。所以该信息更多体现的是消费者通过网络论坛进行投诉并希望引起广泛关注的意思表示,而非明显属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小鱼社区网”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既无法在该信息发布前,也不可能在该信息发布后,对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在尚未证实该信息属侵权文字的情况下,并无删除该信息的义务。
争议帖自发布至被隔离,前后保留了半个月的时间,不过法院注意到,姚女士是于4月13日16时54分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小鱼社区”发出律师函,要求网站停止侵权,“小鱼社区”在收到该电子邮件后,即于18时08分对该争议帖进行了隔离并回函。所以该争议帖虽然被保留了半个月,但对于“小鱼社区”而言,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也履行了及时删除的义务。
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女士关于“小鱼社区网”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不过“小鱼社区网”应向姚女士提供该争议帖的发布者、网名“lostar”的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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