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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三 发表于 2008-1-7 22:40

[厦门] 同安:继子不赡养 继母闹上公堂

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继母,是否要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妹妹呢?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继子小杨也要承担赡养义务。为了讨要生活费和学杂费,同安区祥桥村陈素兰与继子小杨打了两年的官司。
  陈素兰是15年前嫁给祥桥村村民杨水选的,当时她已经40岁,是再婚。女儿小蔡当时仅七岁,也跟着再婚的母亲到了杨家。杨水选也是再婚,他与前妻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这个重新组合的家庭由陈素兰在家操持家务,孩子们共同生活长大。
  陈素兰与杨水选结婚两年多后,杨水选因车祸死亡。丈夫车祸去世后,陈素兰和女儿仍然和杨水选的两儿一女共同生活。直到后来这两儿一女各自成家立业。分家时,陈素兰和杨家两兄弟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约定:杨家两个儿子每月应付给陈素兰母女伙食费200元,杨家兄弟在小蔡还在读书时,要负责小蔡的学杂费和书费,家里的房产归杨家兄弟所有。
  分家协议签订后,杨家兄弟刚开始,也按约定支付给陈素兰、小蔡生活费。但是,从前年9月1日起,小杨兄弟就再也没有支付给陈素兰母女生活费。
  为此,陈素兰将小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生活费4000元,学费11475元。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小杨被判令支付近两年的生活费4000元,两年学杂费、教育费11475元。一审判决后,小杨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主持调解,小杨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陈素兰母女生活费、教育费3万元,而且,分家协议书中的其他约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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