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消费者昨状告易通卡公司收押金
昨日,消费者林雷向思明区法院提交诉状,将厦门市易通卡公司告上法庭,成为因30元押金而状告易通卡公司的第一人。林雷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且无效,并返还30元押金。林雷今年30多岁,从事消费者维权和公益诉讼已经有10年历史了。此前曾与多家银行、通信公司和大企业打过公益诉讼,他还是厦门市反扒志愿者大队副队长,为了帮助失学儿童和孤寡老人,他目前在筹办“爱心帮扶网”。
据林雷介绍,去年8月8日,他为了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于是向易通卡公司购买了“易通卡”,并交了30元押金。
林雷质疑说:“易通卡的成本是多少,真的需要30元吗?”据林雷了解,国内一些城市对电子货币卡只收取成本费用每张5元。林雷在他的起诉状中说,易通卡公司收取30元押金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押金应当返还。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志铭认为,林雷提起诉讼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代表广大购卡消费者维权。因此,林律师义务为林雷提供了法律援助。
林志铭说,收取“易通卡”押金没有经过听证会,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押金应当退还消费者。此外,他还认为,易通卡的发卡行为本身也涉嫌违法。他说,据《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易通卡公司通过发行易通卡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用于不同商家之间的消费结算,这些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则属于非法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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