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思明区低保户再就业可申领低保金
低保户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后,还可领取两年多的全额或部分低保金。记者昨日从思明区人劳社保局获悉,思明区出台了针对性措施,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持《低保证》中的“4050”人员、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作为新、旧结合的中心城区,思明区就业困难对象人数多,约占全市的70%。
经过调研,思明区政府近日在厦门市内率先出台了提高就业困难对象工资收入水平,运用经济杠杆充分调动该群体的就业积极性的优惠政策。
思明区合理确定了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标准,通过拉开该群体工资收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就业困难对象在企业实现就业,政府给予工资性就业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补贴标准为,该居民户就业前一个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或部分金额。从就业当月至第3个月,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保持其原低保待遇;第4至第9个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月80%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第10个月至2008年12月,按每月50%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同时,思明区鼓励发展与完善社区功能相配套的社区劳动组织。对家政、托老类社区劳动组织招用的本区非正规就业人员,可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其他社区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继续按原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
此外,还将增加“村改居”居民工资性补助。对企业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后勤服务、公益性岗位新招用“村改居”居民,视同新招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就业困难对象,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工资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街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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