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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二 发表于 2008-1-7 10:32

[厦门] "借条"写成"欠条" 7000元打水漂

温某借款给一家建筑公司,可该公司职工却未入公司账目,当初对方写的欠条又未表达清楚,因此该公司拒绝偿还。近日,翔安区法院驳回温某的偿还欠款请求。
  据温某说,2002年5月,某建筑公司向他借了7000元,至今未还。温某催款未果,因此告上法庭。
  该建筑公司表示,接收温某借款的公司职员李某没有将该笔欠款列入公司账册,因此建筑公司与温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就算有这笔款项,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公司还认为,温某举证的借条中写到“今欠到温某人民币柒千元正”,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只能说明李某与温某之间是欠款关系而非借款关系,而“欠条”与“借条”有着本质不同。
  因证据不足,以及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翔安区法院驳回了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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