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不及时主张权利1.7万元欠条作废
卖东西时遇人赊账,便让对方写下一张欠条。债主以为有欠条在身很是放心,4年迟迟未向欠债者追账,现在只好吞下欠钱无法讨的“哑巴亏”。2000年间,吴某陆续卖给林某冷冻猪蹄、猪排骨等货物。经结算,林某于2002年3月25日写下一张欠条,称欠吴某货款17615元。
吴某诉称,后来他多次催讨,林某却一再推托不肯还款。吴某认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主张的欠款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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