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前妻伪造前夫签名卖了给女儿的房
市中级法院判令卖房合同无效商报讯记者杨清白通讯员正一报道原与前夫约定房子要给女儿,后来瞒着前夫卖给了他人。前夫闻讯大怒,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前妻卖房的合同无效。前夫的主张近日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
张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生了两个女儿。2000年11月,两人以吴女士的名义买了信隆城三期一套房子。2002年9月,两人闹了别扭,到法院离了婚,但未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2002年9月,双方签了《协议书》,约定这套房给吴女士。2004年3月,双方补充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不分割这套房子,待女儿小翎、小烨成年后,由双方共同将房产权赠与她们。
2005年5月,吴女士瞒着前夫,将房子卖给了林女士。同年6月,林女士取得房子的房产证。2006年6月,张先生获悉实情后非常生气,将前妻告上法庭。据张先生说,吴女士卖房时,没有告诉他,还伪造了他的“身份证”及“同意交易声明”,而买房人林女士明知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向吴女士提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的法定要求,这个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就该事实足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林女士根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
吴女士说,她提供给房管部门的《同意交易声明》内的前夫“张先生”签名系她代签。而身份证是前夫张先生提供的,不是她伪造的。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吴女士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情形,在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女士、林女士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林女士作为善意买受人,其依法取得的讼争房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张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不服的张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是张先生与吴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吴女士没有经房屋共有人张先生同意,将房子卖给了林女士,侵害了张先生的共有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吴女士仿造张先生的签名向土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共有人的同意交易声明,并提交了张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林女士知道讼争房屋是张先生与吴女士的共有财产。林女士主张她不知道讼争房屋是张先生与吴女士共有财产而为善意买受人,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因此,吴女士与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林女士应返还房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