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看到有人撕门诊广告驾车撞伤对方
商报讯 林某看见张某和同伴在撕门诊部的广告,冲动之下驾车追这两人,随后将张某撞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7.2万元。近日,集美法院判决:林某应支付给张某医疗费等7214.32元。2006年1月1日凌晨,林某驾车在杏林新源路看见张某和同伴正在撕门诊广告,便驾车追这两个人,随后将张某撞伤。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撞伤原告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原告对此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认为,根据派出所调解书的陈述,林某撞伤张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即使张某与该门诊之间存在纠纷,也与林某撞张某的行为之间没有什么联系。但林某认为,他并不是故意驾车撞张某的,因为故意驾车追撞不可能只造成轻微伤,因此他的行为系过失。
法庭认为,根据派出所调解书的陈述,无法得出被告在撞伤原告的行为上存在主观故意的结论。且被告承认其撞上原告的行为系过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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