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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 发表于 2008-1-5 17:14

[厦门] 湖里推警察出庭作证制毒贩判8年

陈某与李某按约定时间和地点交易毒品,被警方逮了个现形。罗某见此情形撒腿就跑,并将随身携带的一包用香烟盒包装的毒品扔进围墙内。随后,警方抓获罗某归案。可罗某拒不承认毒品是他扔的。关键时刻,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解决了证据缺陷问题。前两天,罗某被法院一审判处8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昨日,记者从湖里区检察院负责人证实说,这是该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推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化后起实效的案子。
  办案民警目击毒贩抛弃毒品
  罗某,四川重庆人,今年28岁,仅小学文化。他一再否认自己的贩毒行为,坚决认为围墙内的20.14克毒品是别人扔的,与他没有任何关系。可案发现场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因为证据问题,这给检察院指控定罪带来一定难度。
  在这起案件中,湖里区检察院最终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两名办案民警在法庭上称,抓捕过程中,他们看到罗某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包东西扔到围墙内。将罗某抓获后,在该围墙内的草地上发现一包用红色石狮香烟盒包装的海洛因。
  警察的详尽陈述对指控罗某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证人证实了罗某与他之间,于2006年8月4日下午,欲以4000元价钱交易20克毒品海洛因的事实,这正与缴获的毒品数量相吻合,因此应当认定毒品是罗某所有并贩卖。
  警察身份能否出庭作证?
  出庭警察是侦办案件的警察,算不算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出庭作证?是把他们当普通证人还是特别证人?他们的证言是否有效?对此,各方有不同见解。
  据悉,今年10月1日,湖里区法院、湖里区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并实施了《关于的若干实施意见》,这是我市乃至全省首次将警察出庭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推动。
  《意见》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主要是就其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
  这项制度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湖里区检察院的负责人说,警察出庭作证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司法实践更是强烈呼吁警察出庭作证。”
  湖里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张天勇表示,把出庭警察定义为证人,是因为警察知道案情,可以出庭作证,且警察代表的是国家侦查机关,比较中立、可信。经过法庭质证的警察证言,其效力较高。事实上,许多国家对于警察出庭作证都已经推广实施。
  当然,对警察出庭作证,司法界也有反对声音。比如,警察本身是打击犯罪的,与检察官站在同一立场,他们主观上都希望犯罪事实成立,容易导致证言有些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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