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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 发表于 2008-1-5 17:13

[厦门] 厦门市规划局"官告民"索回房产

与远华集团换房后对方的房子被拍卖,自己的房屋被低价转卖
  早报讯签订换房协议后,对方的房屋因故被查封拍卖;欲索回自己的房屋时又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对方转卖,购房者不愿归还该房屋,厦门市规划局无奈之下只好上法院“评理”。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规划局的诉讼请求,购房者须将房屋归还。
  厦门市规划局系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的四套住宅的合法所有人。1998年5月18日,其下属单位厦门市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东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换房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同东卉花园的两套住宅调换。
  后来,因远华特大走私案被查,东卉花园这两处房产被查封、拍卖,换房协议也因无法实际履行而依法终止。但此时,蔡先生和吴女士两家人已经低价从远华集团处“分配”到了湖里区华昌路四套房屋中的两套,并住在里面有一段时间了。他们称,远华集团、东盛公司与他们签订了《协议书》,将房屋“分配”给了他们,“自1999年5月份起就这样了”。
  由于与远华集团置换的房屋已经被拍卖,规划局便打算把这四套房产分配给自己单位的职工,多次与蔡、吴两家协商要求其返还占用的房屋。2005年4月,规划局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返还占用的房产。遭到拒绝后,又于2005年8月5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侵占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该案开庭审理后不久,蔡、吴两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规划局所有房屋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湖里区人民法院也因此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不过到当年年终,因行政诉讼亦迟迟未果,规划局撤回了民事诉讼。之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作出裁定,驳回了蔡、吴两家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后,规划局又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蔡、吴两家占用原告合法所有房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要求两家人返还这两套住宅外,仍旧要求对方支付占用上述房屋期间的房租赔偿。
  蔡、吴两家均辩称,他们与规划局并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规划局以房屋租赁为由起诉并不正确。早在规划局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之前他们就已经取得该房屋了,他们善意地、合法地取得系争房产,规划局同样无权要求他们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初换屋时,远华集团和东盛公司没有取得系争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远华集团和东盛公司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系争房产卖给被告的行为就构成无权处分,故蔡、吴两家并不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因此,蔡、吴两家对该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规划局有权要求其返还,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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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借助登记的公信力原则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的。已登记的才能产生公信力,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而对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登记公信力原则问题,当然也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已进行登记,但登记瑕疵的不动产物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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