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集美区社区退养干部生活待遇提高
今年起,集美区社区退养干部生活待遇将获提高。昨日,记者从厦门市集美区民政部门获悉,为统一2003年厦门区划调整后集美区社区退养干部待遇,自2007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全区社区退养干部生活补贴即“退养金”标准。
据了解,集美区此次提高的社区退养干部生活补贴,其计算标准以厦门市《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在职“两委”干部工资标准为参照。
其中,在社区工作满十年办理退养的,按原在职时职务所对应的同职务月工资70%计发;超过十年的,每超一年加计1%;基础退养金最高不超过2004年底同职务在职干部月工资的90%。补贴按每人每月150元计算执行。
据介绍,今后,集美区因此次退养金调整而新增的支出,由所属各镇财政承担;社区退养干部应填写审批表于今年12月10日前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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