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虎社区's Archiver

厦一 发表于 2008-1-5 17:09

[厦门] 自然人申请解散公司法院判决支持

两人合伙开公司各占一半股权,发展中出现分歧无法形成共识,股东阿莲以股东阿强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公司,获法院判决支持,成为厦门市首起自然人申请依法解散公司获准案。
  阿莲原与阿强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分期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权。在2004年10月30日召开的股东会议上,经股东决议,由阿莲任公司执行董事,阿强任公司经理,阿红任公司监事。2005年9月23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阿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为2004年11月15日至2054年11月14日。
  公司成立后,由阿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随着公司经营的发展,阿莲与阿强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发生争执,阿莲曾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就相关问题进行决议,但因与阿强的股份相等,双方又无法达成共识。
  阿莲认为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她已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两位股东又无法达成共识,公司处于法定的“公司僵局”,若再继续经营下去,公司将会有更大经济损失。于是,阿莲把阿强和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散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阿莲作为公司股东,持有50%的股份,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和正常业务活动已产生严重分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存续将造成股东利益继续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经解决公司僵局,阿莲请求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阿强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