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年检启用新办法
3月1日起,我市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将沿用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8年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新办法做了不少变化,更加彰显人性化的年检服务。
原来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但必须在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新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均是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时间,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还可以延期30日。
新办法还对年检机关的办事时限进行了专门限制:规定年检机关除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面审查。
新办法新增了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还结合新《公司法》的实行,在对公司年检材料审查内容中增加了对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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