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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一 发表于 2008-3-6 02:14

癣药水灼伤消费者眼角膜

近日,政和县工商局12315调解了一起因美容师误把癣药水当成眼药水,造成消费者眼角膜灼伤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最后美容院赔偿消费者4500多元。
  7月25日,消费者方女士向政和县工商局12315投诉服务台投诉,称其在某美容院接受美容师服务时,因美容师误将癣药水当作眼药水使用造成损害,要求美容院赔偿5000元。经查,7月17日晚8时,消费者方女士来到政和城关某美容院消费。做完美容后,方女士要求美容师拿一些眼药水来滴眼,美容师从产品柜里误将一瓶用于治脚癣的“克霉唑溶液”拿给方女士使用,方女士接过该“滴眼液”后也没仔细阅读说明,就用美容师拿来的癣药水滴入左眼。刚滴入一滴该药水,方女士就叫了起来,并直喊疼,美容院工作人员见状迅速将方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方女士由于使用癣药水后致使左眼眼角膜灼伤,经治疗处理后,目前仍有二次色素沉着而未痊愈。经12315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美容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表示道歉,承担方女士在医院的首期治疗费用500多元,并一次性支付消费者方女士4000元做为后续治疗和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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