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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一 发表于 2008-3-6 02:14

保护离婚妇女耕地经营权

近日,顺昌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前所承包的耕地4亩中的2亩的经营权归原告陈某及其女儿所有。
  陈某与丁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男孩由丁某抚养,婚生女孩由陈某抚养。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某及其女儿要求丁某将承包耕地4亩中的2亩归其耕种经营。而丁某认为,耕地是分给其妻子的,陈某现已不是他的妻子,不同意将耕地分给陈某耕种。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
  顺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丁某为户主承包的4亩耕地属家庭承包形式,陈某理应享有经营权的份额。女儿归陈某抚养,其份额也应划归陈某经营管理。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前承包耕地4亩,现双方已离异,耕地4亩中按份由其耕种的耕地应当由原告陈某自行耕种管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耕地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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