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肇事三人包庇 皆判刑
2005年3月15日晚,被告人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浦城城关往水南乡李梅村回家,途经302省道一路段,由于灯光照射不良,而将迎面走来的行人姜某碰撞致死、被告人袁某本人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袁某驾车逃逸回家。3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袁某驾驶摩托车撞人死亡而逃逸的情况下,不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是将袁某留宿自己家中,并授意袁某毁灭肇事车车体上的痕迹。被告人廖某兄弟俩明知袁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已撞死人,却按袁的指使,将袁已归还的肇事摩托车骑到修理店里毁灭车体上的肇事痕迹。该案经浦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袁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协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5万元。
案发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袁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徐某犯包庇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廖某兄弟俩各犯包庇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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