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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二 发表于 2008-8-4 11:12

耍酒疯寻衅滋事打伤人锒铛入狱

耍酒疯寻衅滋事打伤人锒铛入狱闽南日报



读者王乾细来信——

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该案被告人林某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7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乌在角美镇社头村的家中喝了一斤白酒,醉酒后来到本村李庆某的暂住处闹事,无故殴打李庆某等5人受伤,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制止,林某乌又将警察陈某、协警黄某打致轻微伤。法庭上,受到审判的被告人林某乌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龙海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项规定,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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