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证据”24小时内交办
《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下月起实施本报讯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市公安局制订《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交巡警大队适用《暂行标准》和程序规定,马尾、八县、上街、琅岐交巡警大队仍按原福建省处罚标准和程序规定执行。
据了解,《暂行标准》的执法程序规定分为“路面交巡警执法程序”和“特警参与查纠执法程序”。
路面交巡警执法程序包括:适用当场处罚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乘车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可口头警告或当场处罚。应予当场处罚的,由民警当场收缴罚款,并开具《福州市代收行政罚款收据》,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适用违法抄告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车辆,执勤民警要采取拍照或录像取证,按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停车抄告通知书》,将通知书第二联粘贴违法车辆明显位置,将第一联和现场照片或录像24小时内上交违法受理处。违法受理处在24小时内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法停车抄告通知书》文书号及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应处行政拘留的交通违法行为,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特警参与查纠的执法程序: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现场处罚。对摩托车类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凭证》,24小时内移送交巡警支队机动特勤大队按简易程序处罚。对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遇情节严重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市局指挥中心,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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