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法
现在有这种状况 想了解一下是否违法?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合同规定租放期间不允许转租.乙方在此期间贴出广告,此房出租。甲方多次了解,乙方说此举动只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甲方目前持有乙方“此房出租”的广告及照片,但是乙方并没有把房屋租出去,这种举动是否违约?乙方需承担什么责任?假如构成违约,乙方需要出多少违约金?目前甲方要求乙方结束合同或者重新签定合同,这样甲方的证据有利吗? 目前乙方并没有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而且乙方是为了更换店面形象,事实上已经做出了降价处理,目前已加入"佐罗世家"品牌,正在进行装修设计中,但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合同或者重新签定合同,这就考虑到房租的价位要增高,那么甲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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